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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5021988********,个体,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号,住余干县**镇**街**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牟10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和证人蒋某某、胡某某在家吃饭并饮酒。当天22时左右,蔡某某驾驶车牌为赣******的白色福特小型轿车从余干县玉亭镇东街去往余干县玉亭镇沙窝大街,在途经余干县**道**小区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有酒后驾车的嫌疑,遂现场对蔡某某进行吹气式酒精测试,蔡某某因气力不够导致吹气测试未能显示数值,随后对蔡某某抽血送检,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7.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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