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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洋)(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03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住鼎城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鼎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及2019年9月4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在鼎城区**镇花园村**组被害人周某某、刘某某家中各实施盗窃一次,两名被害人被盗财物及现金折合人民币33220元,其中,在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窃的大部分财物(鉴定价值为11061元,放置在刘某某家中3楼,并未带走),系盗窃未遂。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26日,蔡某某与他人一起到鼎城区**镇花园村**组的周某某家玩耍时,蔡某某趁周某某不备,单独将周某某放在卧室的一条金项链(未鉴定)及一个足金挂坠(9999)、一枚足金戒指(9999)、一件足金手镯(9999)盗走。经鉴定,周某某家被盗黄金首饰的总价值为14020元(足金项链的链子因无发票未进行鉴定)。蔡某某将所盗的黄金首饰藏进自家三楼(阁楼)的墙洞里,案发后已将足金戒指及足金手镯退还给被害人周某某,但未能找到金项链及足金挂坠。被害人周某某已谅解蔡某某。

2.2019年9月4日12时许,蔡某某来到鼎城区**镇花园村**组自己侄儿媳妇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放在二楼卧室的1700元现金、一个万足金挂坠、一件万足金手镯、两枚万足金戒指、一条万足金项链、一对万足金耳环、两条周大福925银项链、两支TST口红及三盒面膜盗走。经鉴定,刘某某家被盗的黄金首饰的总价值为17500元(银项链因无金银珠宝质量检验报告书、口红无规格型号、面膜无品牌,无法认定)。蔡某某将被盗的金耳环、金手镯及一枚万足金戒指藏在刘某某家三楼的阁楼角落,将万足金项链及挂坠藏进自家三楼的墙洞里,将两条银项链及另一枚金戒指藏在自家一楼的衣柜里。案发后,蔡某某将被盗的黄金首饰及1700元现金均退还给被害人刘某某,另外再赔付了500元作为口红、面膜的赔偿。被害人刘某某已谅解蔡某某。

2019年10月28日,谭某某(蔡某某的丈夫)在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后陪同蔡某某到公安机关,蔡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12月6日,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部分未遂、退赃退赔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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