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营边检公诉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 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22001********,回族,营口**学校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现住址营口市老边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营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蔡某某酒后驾驶辽H****8号黑色高尔夫牌小型轿车沿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老边区东城天下小区路口右转至东城天下南门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蔡某某血液乙醇含量92.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供述;
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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