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薄朋飞)(公开版)_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溪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30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住吉林省四平市**区**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公安分局城东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薄某某酒后驾驶冀F****A号东风日产牌小型汽车,由本溪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东路孙思邈大街方向驶往神农大街方向,行至**路大桥上调头时与桥边护栏相撞后驶入桥下,造成乘车人张某某受伤、车辆与桥梁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在送检的薄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85.82mg/l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经审查到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溪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