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薄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汉族,初中文化,临淄区**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薄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下午三点左右,犯罪嫌疑人薄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酒后在临淄区**大厦**室,因言语不和互相殴打,犯罪嫌疑人薄某某将王某某左眼、左手打伤。经鉴定,王某某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与被害人平时关系较好,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且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不要求追究薄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淄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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