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6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路**号**幢**层**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系南充交通职业学校的老师。2019年9月,为组织班上不满足报考条件的学生参加成人高考报名,周某某(已判刑)联系制作假证的陈某某(已判刑)帮助未满足条件的学生办理假的中专学校毕业证书。薛某某通过周某某为学生购买了5本假中专学校毕业证书。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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