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薛**,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11,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西庄镇**村**组**号,住咸阳市潍城区金旭路**小区库房。2020年9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城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0日23时09分左右,薛**醉酒后驾驶陕A****号小型轿车沿渭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二号桥十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陕西咸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对薛**血液酒精浓度鉴定检验结果为:87.1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根据省高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醉驾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薛**符合第二款第二项“醉酒程度刚超过80毫克醉酒标准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且其本人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也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规定,决定对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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