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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召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326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南召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召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驾驶豫RD*****号小型新能源汽车从南召县崔庄乡花坪村谭庄组路段北侧路外路口倒车进入锡海207国道时,与沿锡海207国道自东向西行驶由被害人卢某某驾驶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碰撞,致使两车损坏,卢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2020年3月18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4月7日,双方达成民事和解,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方55万元并履行到位,被害方对被不起诉人薛某某表示谅解,表示不再追究薛某某的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召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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