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86********,汉族,专科学历,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村**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庄园**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许,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建材路自东向西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建材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处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薛某某的检测结果是80mg/100ml。经平山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薛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1.16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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