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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2年3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20********,汉族,高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豫RC****号的两轮摩托车,在沿社旗县赊店镇北粮贸街行驶至北粮贸街与泰山路交叉口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15mg/100ml。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薛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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