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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进)(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66********,汉族,中专文化,宣威市**医院医生,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街道**社区居委会**街*号,未受过刑事处罚,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薛某在家吃中午饭期间喝了约6市两左右的白酒(泡酒),22时30分左右薛某驾驶云D*****号小型轿车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回家,22时40分行驶至宣威市**路**广场路口400米处时被宣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薛某呼出的气体进行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9mg/100ml。后民警依法将薛某带至宣威市**医院抽血送检,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薛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99mg /100ml。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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