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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虎城宇)(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川检二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虎某某(曾用名“虎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2219**********,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号,现住达州市通川区****号。2020年6月8日被达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虎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S****小型轿车从达州市通川区红旗路行驶至达州市通川区翠屏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医务人员抽取虎某某血样并送检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为: 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现场检查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虎某某的供述;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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