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虞建新)(公开版)_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一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虞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住弋阳县**村委**组,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10日被弋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虞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在弋阳县政府通告全县全年禁猎的情况下,2020年1月被不起诉人虞某某仍在自家屋顶上架设了一张长约7米宽2-3米的天网,用于猎鸟,防止小鸟叼垃圾到屋顶上。

本院认为,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