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汶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0********,汉族,汶上县某某煤矿职工,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住汶上县**镇**村**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汶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汶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其诉讼权利和义务及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讯问了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白色长安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汶上县**路**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27日,袁某某经汶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汶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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