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传秀)(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达川检侦监刑不诉〔2021〕Z2号

被起诉人袁某甲,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达州市**电子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镇**街**号,现住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居住在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与被害人袁某乙系父女关系。袁某乙因与家属孙某某闹离婚,孙某某居住在女儿袁某甲家中。2020年8月5日6时许,袁某乙来到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家中,两人见面后袁某甲与袁某乙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袁某乙倒地被袁某甲用铁锹压住上半身使其不能动弹。袁某乙就用手去抓扯袁某甲,袁某甲用地上砖头打了一下袁某乙的手背。袁某乙被打伤送至医院救治,经检查其全身七处肋骨骨折。2020年9月21日,经达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袁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本院认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