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建昌县,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于2020年4月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木铎,系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辽P****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双塔区柳城路双桥洞时,被执勤的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8. 05mg/lOOm1,系醉酒。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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