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袁xx,男性,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专科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塔城市xx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xx乡xx村xx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6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xx与申xx、木xx在xx乡xx村餐厅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袁xx饮酒。酒后被不起诉人袁xx驾驶xx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停车场出发行驶三百米左右至东惠路附近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不起诉人袁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鉴定意见为:袁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9.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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