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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宝江)(公开版)_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2020年9月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02分许,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线—81公里处时,被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测试值为94.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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