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2020年9月8日被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5时02分许,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的轻型普通货车行至**线—81公里处时,被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其测试值为94.9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