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6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富源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51973********,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曲靖市富源县**街**号,现住:曲靖市麒麟区**小区**号。工作单位:**农业银行**;政治面貌:中共党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21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在曲靖市麒麟区**路**小区**期门口路段向前移动过程中,其所驾车前部与前方头北尾南停放在停车泊位内部的满文靖的云******号小型轿车右侧中部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送检袁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70.39mg/100ml)。经认定,被起诉人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在停车场内挪车等待代驾的过程中,造成轻微事故。事故发生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危害结果、已赔偿并取得谅解,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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