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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新峰)(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131-1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9月28日8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袁**驾驶皖KH318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利辛县阚疃镇一环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学政路交叉口处,与袁建发驾驶的自行车同方向实施左转弯时发生碰撞后碾压,造成袁**死亡及车辆毁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袁**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 被不起诉人袁**取得被害人家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袁新峰案发后及时报警,现场等待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相关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且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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