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9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住南充市高坪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害人何某某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位于高坪区**巷**园**栋**单元**楼经营的家庭茶坊内耍,见有人打牌,何某某也想加入其中。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予以制止,并与何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推搡。期间,袁某某用茶坊朝何某某的头部砸去,在茶杯被砸碎的情况下,仍持茶杯未砸碎的茶杯把手部分砸向被害人头部,造成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何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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