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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韩城市院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汉族,初中文化,村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现住韩城市*****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韩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2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陕EC****/陕EP***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27国道韩城段由南向北行驶至龙门镇兴隆煤矿路口时,与由西向东左转弯驶入327国道被害人胡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倒地当场死亡,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本人主动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侦查,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据韩公交认定[2019]第19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袁某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胡某某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经自愿协商,达成和解,签订了赔偿协议书,被害人家属为袁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主动报警,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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