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路**号,住九江市德安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德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赣G****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德安县**大道与**路交叉路口50 米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08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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