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利检一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021971********,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利川市,户籍所在地利川市**镇**村**组**号,现住利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利川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起,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位于**镇**村**组**号的自己家中一楼设置四张麻将机(其中一张已损坏)开设麻将馆,每桌每天只收取人民币60元抽取茶钱的方式,组织周围邻居及本村村民进行赌博活动,所有违法所得均用于本人癌症的治疗。2020年7月8日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罚没收入收据、收缴物品清单
扣押清单、销毁物品清单、利川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诊断证明单、出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甲、冯某某、梁某某、高某某、陈某乙的证言;3.利川市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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