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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三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市**公司西城**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镇**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案发前系本市海淀区**路工商银行保安。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袁某某在本市海淀区**路工商银行工作期间,发现被害人曹某某(男,63岁)取完款后将银行卡遗落在ATM机内后,遂在**内人民币5000元供自己使用。

2019年12月2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被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已退赔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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