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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公开版)_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水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44********,汉族,中专文化,广西北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新区****路*****号楼****号,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工业园*******有限公司,2020年11月4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吉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吉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1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充分听取了其意见和辩解,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3月2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注册成立广西北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袁某某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主要经营中、低压阀门的生产和销售,建筑材料、机电设备的销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口业务等。

2013年底,***公司因生产需要,自行组装了一条喷漆流水线和一条喷粉流水线。因时任会计秦某某不会作成本账且无发票,致使该套设备无法录入***公司的固定资产账。为了做好公司固定资产账目袁某某萌发在外找一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想法。袁某某通过捡到的一张写有代开发票的宣传小卡片,联系了一名刘姓男子(身份信息不详)后,让刘姓男子为其公司虚开价税合计340万元钱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4年2月24日,刘姓男子在与***公司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江西***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三份发票的发票代码为360013****,发票号码分别0070****、0070****、0070****,发票金额共计2905982.9元,税额共计494017.1元,价税合计为3400000元。

为应付税务部门的检查,逃脱打击,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在开具该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过程中,还与***公司于2014年2月16日签订了一份假的《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的产品名称为MU99.99标准黄金,货物金额为3400000元。双方还商定了资金流向:即2014年3月5日,***公司工商银行尾号为****的账户收到深圳***贸易有限公司银行账户442015042000052******转来的三笔钱,其中一笔11万元、一笔110万元、一笔219万元,共计340万元。***公司在接到转账后,于当天将这340万元钱分9次转给江西***贸易有限公司36001451019052******的银行账号,同日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在接到***公司转来的340万元钱后又将这340万元钱转回至深圳***贸易有限公司442015042000052******的银行账户上,从而形成了资金回流。

2014年3月中旬,袁某某将该三张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拿到广西**当地税务机关抵扣了相关税款。

案发后,袁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15日、1月16日、2020年11月5日依次向侦查机关退赔抵扣税款280000元、120000元、94017.10元(共计49401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所造成的税款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袁某某实际经营管理的广西*******有限公司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市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批准设立的重点项目非公企业,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职能,充分考虑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际需要,根据最高检《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以及市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的具体措施》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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