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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诉刑不诉〔2020〕13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200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兴化市**镇**村**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叶伟,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结伙孙某甲、张某某、纪某某、孙某乙(均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在太仓市沙溪镇永久广场台球馆四号包厢内,通过使用作弊器、约定暗语等方式与被害人杨某某"斗牛"赌博,骗得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9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杨某某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6月17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 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协议书、谅解书等

2.证人孙某乙、凌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且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暂扣于太仓市公安局的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手机一部由太仓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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