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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栋)(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56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4198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濉溪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21时50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濉溪县五沟镇童亭矿专用线行驶过程中被办案民警当场查获,遂对其抽血送检。2020年5月26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检测,袁某某的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4.72mg/100ml,为醉酒,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7日,袁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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