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昌黎县,住昌黎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滦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昌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22时55分,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山深线95公里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血液检测,酒精含量为97.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无犯罪前科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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