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检一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住万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20年7月15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因卖西瓜所需,在万荣县南张乡范村造纸厂院内经袁**(另案处理)介绍,从周*(另案处理)手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1800元购买一辆蓝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经查,该三轮摩托车系周*于当日从河津市小梁乡**附近盗窃而来。
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袁某甲、周*、袁**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价格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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