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中专文化,汉族,公民身份证号4416221995********,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公安分局长安派出所辅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镇**园**村**号,现住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长安公安分局长安派出所单位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9日被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的近亲属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事项,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车牌为粤S****3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周某某、汤某某、熊某某一行四人沿本县浔江大道由县城方向往三江北收费站方向行驶,行至三北高速连接线与黄排路口路段碰撞同向的行人孙某某,后四人下车查看孙某某伤势,同时周某某拨打120和122报警电话,救护车到现场后将孙某某送到医院进行抢救,袁某某留在原地等待,后接警的民警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同时对袁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0 mg/100ml,民警将袁某某带到三江侗族自治县**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2020年4月23日,孙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4月17日,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袁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2020年4月30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现有资料及DNA分析结果,在不考虑同卵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孙某某是乔某某的生物学(亲生)父亲。2020年5月8日,经柳州市金鼎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孙某某符合交通事故造成严重颅脑损伤,最终因严重的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20年5月9日,广东中智痕迹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车牌为粤S****3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制动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转向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行驶系效能符合技术标准;照明信号装置可以正常使用。2020年5月 19日,三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承担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不承担此交通事故的责任。车牌为粤S****3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通过参照物1至参照物2的行驶速度为49km/h。
2020年4月15日、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被害人家属对袁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是初犯;袁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已全部支付完毕,被害人家属对袁某某表示谅解,已化解了社会矛盾;袁某某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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