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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群)(公开版)_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5241985********,汉族,大学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津市**宿舍。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20年5月25日被津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津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及同案人周某某(另案处理)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邀集同案人周某某、袁某某前往津市澧水一桥南边的澧水河浅滩上去抓鱼,袁某某未捕到鱼的情况下在澧水河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捕鱼方法捕捞水产品,周某某负责提鱼,共捕捞河内黑鱼、鲫鱼、小鱼苗共计57条,约4余斤。被津市市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扣押其捕鱼工具及捕捞水产品。

到案后,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与周某某共同购买2600元鱼苗投放澧水河进行恢复性补偿。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宽、从轻处罚情节,且案发后主动进行恢复性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津市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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