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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邦富)(公开版)_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12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五通桥区人,住五通桥区**镇**街**号。2020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方利,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景燕华,四川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12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川******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06时20分许,当车行至犍为县玉津镇凤凰路“城市管理局”外路段时临,该车与前方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被害人曾某某在慢车道内相撞。造成曾某某受伤及川******号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曾某某经犍为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9月1日死亡,经鉴定本次交通事故损伤是造成曾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经犍为县交警大队认定,袁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曾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袁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1年3月3日,袁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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