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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9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村。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7日,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容城县**村李某某家串门时产生盗窃李某某家三马车的想法。2016年8月18日,刘某甲再次到李某某家,趁李某某出门上班家中无人之机,打电话将刘某乙夫妇叫来并谎称自己是李某某的儿子,将李某某的三马车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所得款项已挥霍。经鉴定,该三马车价值4000元,该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本院认为,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刘某甲系初犯,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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