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地洛阳市涧西区**路**号院**栋**号,住洛阳市高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21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C*****黑色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与长安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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