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5031985********,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洛阳市西工区**路**号院**栋**门**号,住洛阳市涧西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南昌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0时许,赵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C*****小型轿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九都西路与太原路交叉口,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赵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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