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住**镇**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46分许,阴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容城县容小公路白龙村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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