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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容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村。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4时46分许,阴某某酒后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容城县容小公路白龙村南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阴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证。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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