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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被告人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盘锦市双台子区**街道**社区**,无犯罪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5月29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侯审。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双台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辽L****0号大众朗逸牌灰色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盘锦市双台子区***/***附近时,被盘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双台子交警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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