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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裘国刚)(公开版)_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601********3519,汉族,专科毕业,吉木乃县人民医院**,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市,住阿勒泰市********号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吉木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吉木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木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1时57分,被不起诉人裘某某醉酒后驾驶新HC3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吉木乃县人民街由东向西行使至吉木乃县广汇路冰川十字路口附近,被吉木乃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带着吉木乃县人民医院抽血,阿勒泰地区公安局酒精检验后,裘某某对结果要求重新鉴定,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二次鉴定,裘某某血液中酒精成份为99毫克/100毫升,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木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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