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顺检刑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曾用名裘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619XXXXXX051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城关镇XX村,现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顺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8日由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3时许,在顺平县城关镇东街村,被不起诉人裘某某与被害人靳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裘某某持木棍将靳某某打伤。经顺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现双方已达成谅解。
本院认为,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顺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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