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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裴六一)(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71年5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孟津县,现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豫C*****的黑色奔驰牌汽车,沿本市中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中州路与建设路交叉口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2.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的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有证驾驶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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