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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裴孝斌)(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7281971********,汉族,专科毕业,石台县**公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住石台县**镇**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石台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甲与其亲戚在鸿凌步行街的牛霖饭店参加宴席,其间被不起诉人裴某甲饮用了白酒。后裴某甲接到其妻子生病的电话,便先行离开,独自驾驶号牌为皖******(车牌为其以前所用摩托车的号牌)铃木牌QS100T-B型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石台县仁里镇秋浦路天方茶苑门前交警临时执勤点时,被现场查获,现场进行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60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及时将其带至石台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委托鉴定。2019年8月26日,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0毫克/100毫升,裴某甲本人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8月31日,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裴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5毫克/100毫升。裴某甲到案后经审讯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2019年12月21日22时53分,被不起诉人裴某甲通过移动手机(1396590****)向石台县公安局110举报有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经石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裴某甲所举报的线索属实,石台县公安局就裴某甲举报的危险驾驶案已经立案侦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酒驾前科查询、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裴某甲举报的犯罪线索核查材料、证人裴某乙证言、被不起诉人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第20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石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决定及池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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