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8********,汉族,中专文化,邹城市×××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邹城市阳春路**号3-3-602,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裴某某饮酒后驾驶鲁******驾驶银灰色明锐牌小型轿车,沿邹城市迎宾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唐村镇牛庄村北时,被邹城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6mg/100ml。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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