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皇检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123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路**号**栋**,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3时35分,被告人裴某某酒后驾驶辽A****R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146号时,被交通民警发现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带回交警部门。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徐焰的静脉血样进行乙醇检测,结果为127.4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能够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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