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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褚杰)(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821966********,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住新泰市**镇**村**路**号。因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2019年10月20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马星月,山东泰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因市场上出现不合格水泥,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10月12日到山东**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同时要求该公司提供经营账目,该公司无任何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相应的账目。被不起诉人褚某某担心账目上出现问题,于2019年10月17日晚上12点左右,将该公司自2018年至案发时的账目凭证全部烧毁,并将电脑端会计资料删除。

2020年8月18日,被不起诉人褚某某主动恢复公司电子账证并交到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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