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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覃廷冠)(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增检一部刑不诉〔2020〕Z15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51985********,壮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东西主干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东西主干道进新城大道147米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覃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2.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附:

1.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2.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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