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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覃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5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41982********,壮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至同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先后六次至平湖市**镇**禅寺内,采用线拉粘有双面胶的钢板的方式,窃得该寺庙功德箱内的现金共计60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已于2019年12月28日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0元。

本院认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主动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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