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351号
被不起诉人覃某某,男,2001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区**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2020年4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上旬,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开通了一张号码为185765******的电话卡并开始使用。2019年3月26日,覃某某下载了一个叫“连信”的聊天软件并用185765******的号码注册了一个连信号:qinsh*****,昵称:一只小阿佑。覃某某在对上述连信账号充值时,偶然发现该账号已绑定了被害人罗某某的银行卡,输入绑定的身份证号码后六位数字即可充值。后覃某某在该软件的管理页面发现该绑定身份证号的后四位数字,又通过两次尝试成功输入剩余两位数,遂成功使用被害人的银行卡向该“连信”账户充值人民币100元(以下同币种)。随后,覃某某更改了该连信”账号的支付密码,并多次以相同方式再充值了共4900元。
为了提现上述盗得的5000元,覃某某用1311954*****的电话号码重新注册了一个“连信”账号,多次使用18576*******8号码关联的“连信”号以发红包的方式向新开通的账号全额转移上述款项。同年3月29日,覃某某分两次将上述款项从新开的“连信”账户钱包提现至自己的广州农商银行卡(卡号6224393200**********)并消费使用。
破案后,覃某某家属已向被害人罗某某赔偿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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