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乾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1日,在乾安县赞字乡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院内,被害人赵某某因挪车一事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发生争吵,解某某用拳头将赵某某脸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解某某自愿赔偿被害人赵某某医药费八万元,不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包括双方厮打的其他医疗费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孙某某、葛某某的证言;
(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四)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五)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犯罪情节较轻,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乾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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