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现住富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犍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3月在四川人人会***食品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负责该公司销售和采购业务,在为该公司采购相关货物后,以支付相关货款为由向公司报账588505元后,未如数支付相关供货方货款共计124000元(其中未支付成都郫都区恩兰***塑料加工厂货款50000元、张军富**桶业14000元、犍为今典印刷***包装有限公司30000元,成都中科华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30000元),将这124000元占为己有后用于自己购房首付款、房屋装修和个人消费。2020年11月24日解某某主动将非法侵占四川人人会食品有限公司四川***食品有限公司货款124000元归还该公司,并取得公司谅解。2020年11月30日,解某某主动到犍为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到案后,解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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